瑞典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2页(342字)
瑞典早在1918年颁布《水法》。1941年修订。1974年修改《宪法》时增加水资源保护方面条款,同时对早期颁布的《水法》进行重大修改,重新颁布实施。1983年《水法》再次修订。该《水法》是一个集水的开发、利用、保护、水法院、赔偿、投资费用、监督管理、罚则和责任的规定为一体的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共分22章312条。其中还包括供水工程、大型水利工程以及报废工程的特殊规定。水法院是瑞典水事活动主要裁决机关。《水法》对水法院有一套完整的规定。根据《水法》规定,与水有关的行为需要得到水法院的许可。但一定规模的水工程要经过内阁的批准。经内阁批准的水工程应有法院按正常程序准备。还规定,由于水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赔偿由水法院宣布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