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买卖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0页(283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不动产买卖法》规定,凡因从事转卖土地,或从事买卖不动产的中介活动得到偿金,而触犯刑事罪者,判处罚款或3年以下徒刑;凡联合劳动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出售属于社会所有的农地、森林或者森林地的,判处5万第纳尔以内的罚款,有关负责人,判处5千第纳尔以内的罚款;凡社会法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属于社会所有的房屋或套间者,判处5万第纳尔以内的罚款,其有关负责人,判处5千第纳尔以内的罚款;凡公民、公民联合组织和公民法人违反本法规定,在支付完全部分期付款之前,就出售家庭住房或套间者,判处3万第纳尔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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