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废物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9页(372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8条规定,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与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以及联邦卫生部协调一致后,听取参与方的意见,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授权制定农业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利用是无害的。如果把利用的废物作为二级原材料肥料用于农业、林业或园艺土地,可以根据法律条款对有害物质作出以下特别规定:(1)按照标志,如土地的种类和特性,获得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所在地的自然情况,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2)对废物、经济肥料或土地进行调查,决定对这些物质采取预先处理的措施或其他合适的措施,这一规定对超越肥料法第1.1条专业活动范围内的经济肥料也适用;只要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没有授权,州政府可以颁布法律条款。州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条款把授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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