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9页(317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13条规定,私人家庭废物的制造者或者拥有者有义务把不能利用也不打算利用的废物转让给符合州法律的公共清除人员。只要不是在自己的设备里清除,或者是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要求转让,这也适用于来自其他原产地的废物制造者或拥有者的清除。只要把利用和清除废物的义务转让给了第三者或私人清除人员,对公共清除人员就不存在转让义务。对下列废物不存在转让义务:(1)只要不是公共清除人员参与回收,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废物进行回收;(2)通过公益性的收集,采取按规定和无害化的利用;(3)只要公共清除人员证明与主要的公共利益不对立,可以通过商业化的收集,采取按规定的和无害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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