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监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8页(394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1)国家环境保护局、郡行政委员会和在环境与卫生方面负有职责的市政机构行使对有害环境活动的监督。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主要的监督部门,协调监督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帮助。(2)监督机构应当互相合作,并与在特定方面有监督任务或者在完成任务中负有监督职责的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合作。监督机构有义务保证违反本法者受到起诉。(3)任何从事可能危害环境活动的人均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就该类检查发布详细指令。(4)发现有害环境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监督机构可以就控制该损害提出采取适当措施的建议。(5)必要时,监督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定和专门检查程序,责令对有害环境活动及影响进行调查和检查。(6)为行使本法所授予的监督权,无论工厂运行与否,监督机构均有权进入工厂或接近其设备,对其设备或附属区域进行调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