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区环境局使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3页(538字)

法国1991年《关于大区环境局的组织和使命的法令》规定,大区环境局受国家代表的领导,必要时,听从下列部长的指挥:(1)负责农业的部长,在行使其职权执行有关水利方面的任务时;(2)负责装备的部长,在行使其职权执行有关建筑设计、城市化、保护市内景区和风景的任务时;(3)负责交通运输的部长,在行使其职权执行有关通航水道的任务时;(4)负责文化的部长,在行使其职权执行有关保护历史古迹周围环境的任务时。在国家驻外省机构和法国房建局建筑师们的职权以外,大区环境局应该:(1)负责贯彻执行同水体、风景游览区保护、自然保护、建筑遗产艺术、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保护、影响研究、广告、招牌、对自然风景特别是海滨和山区的保护有关的法律,负责对落实保护措施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在被定级风景游览区内施工的许可证申请进行预审,并向省风景名胜委员会作关于它所收到的文件的汇报。(3)对省风景名胜委员会以保护自然协会的名义召开会议研究过的、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受保护群落生境事务进行审查。(4)可以受省长委托向省风景名胜委员会汇报将海滨附近地带或内陆水沿岸向城市化开放的计划。(5)对提交它的影响研究报告书提出意见,并防止增建大型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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