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收费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8页(366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1)从事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使从事有害环境活动者获得财产收入的,则应缴纳特别费用(环境保护费)。环境保护费属国家所有。(2)环境保护费应当由从事有害环境活动并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缴纳。(3)环境保护费的数额应当相当于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财产收入。完全不能获得或者难以获得有关违法行为财产收入的充分证据的,可以估计一个合理的收人数额。(4)违法行为较轻的,其环境保护费数额,可以低于本法规定的数额或者免收。(5)应国家环境保护局请求,许可证委员会应当依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指令对环境保护费问题进行审查。(6)为了确保环境保护费的缴纳,许可证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指令作出附加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司法程序法典》中有关债款扣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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