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公园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8页(425字)
泰国《国家公园法》第24条规定,凡违反第16条第1、2、3、4和5款者,处予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不超过两万铢的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第25条规定,凡违反第16条第6、7、8、9、10、11款或第17条第18条者,处予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1000铢的罚款,或者兼而有之。第26条规定,凡违反第16条第2、3、4和第7款者,被发现将动物或寻拾到的东西带出公园,其价值不高或造成的损失不大,处于不超过500铢的罚款。第27条规定,凡违反第16条第8、12、13、14、15、16、17、18和19款者,处予不超过500铢的罚款。第28条规定,凡违反第25条、26条、27条,公务人员有权酌情处理。第29条规定,凡违反第16条第1款烧炭造田者,违反第16条第2款,从事危险和有害于植物生长的活动者,以及违反第13条第3款危害动物者,除没收其所有的武器、工具、交通等物品外,并由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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