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公园服务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8页(214字)

泰国《国家公园法》第23条规定,如认为必要,可以让人民支付公务人员提供服务项目和便利条件的费用,或让私人支付在国家公园内获得经营事业和居住许可证的手续费和酬劳费。林业厅长有权制定收费规定和服务收费,手续收费以及酬劳收费的标准,但事先必须请示主管部长。上述收入,捐款收入、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项目的收入,免其收入税;依照部长批准厅长制定的原则和方式积累起来,作为发展国家公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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