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公园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7页(486字)

泰国《国家公园法》第16条规定,在国家公园内,禁止私人:(1)占据和控制土地,包括建房、烧炭、造田。(2)从事危险和有害于植物生长的采伐、集运木材、取树胶,树油、松香、开采矿石和其他的自然资源活动。(3)带走动物或危害动物。(4)动用砂石、土壤和其他破坏自然面貌的活动。(5)改变水道流向,造成溪流、山涧、水潭泛滥或干枯。(6)阻塞水路和陆路。(7)采集或运走蜂蜜、柴胶、木炭、树皮、蝙蝠粪便等。(8)采摘花朵、树枝和果实。(9)在未开放的道路上行驶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经公务人员允许的除外。(10)在非开放地点起降空中交通和运输工具,经公务人员允许的除外。(11)捉放野生动物。(12)将驯养的动物带入林区,持有厅长手谕的除外。(13)在国家公园内经营事业,经公务人员允许的除外。(14)张贴告示、广告、乱写乱画。(15)携带狩猎,捕捉工具甚至武器上山,经公务人员允许除外。(16)放枪、爆破、燃放烟火和礼花。(17)发出异声怪调、干扰他人和动物。(18)随地乱丢纸屑和赃物。(19)随地乱丢烟头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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