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公共用水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2页(316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第48节规定:(1)任何人都可以在不经任何批准授权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法律和法规取用沿自然河道流动的地表水,以满足饮用、浴用、家庭使用和牲畜饮用的需要。(2)对于这一类公用地表水,应注意使其在水质或水量方面不要发生什么问题和变化。如果水流是沿人工河槽流出的,那么还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河道保护的限制和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水从渠道或河道中改道引走。(3)对内陆河流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以及鱼类的放养,应遵循环境法办事;必要时还应按有关特定法律办事。(4)本法对任何在用水方面滥用权力、浪费水源和不正当用水的行为不予以保护,不管它们以何种名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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