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私人用水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2页(439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第51节规定:(1)私人用水权,不管它是以什么名义申请的,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终止其使用:①所发证件期限已过;②规定的特许权已经终结;③按照国家主权的最高原则认为不恰当;④用水特许证持证人单方面提出终止。(2)注销专项用水权时应先听取持证人的申诉。(3)供灌溉和城镇供水使用的特许权,其持证人应有获取新的同类特许权证和使用水源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持证人应在注销过程中的申诉阶段,或者在特许权证最后5年期间之内提出申请。在办完申请,而且这种申请符合国家水文规划的要求,流域机构应即对这项被排除在竞争项目之外的申请进行处理。(4)在用水特许权到期后,过去为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可能在公有财产范围内修建的某些工程设施应即免费归属于政府,而不应使履行发证规定条款的情况受到损害。(5)任何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权力,废除时也应按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废除。如果没有这类规定,则应按同等级别、同等强度和同等效力的法律规定来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