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农业合作社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2页(445字)
伊拉克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是:(1)按不同的农时在合作社和社员的土地上组织农业生产;(2)指导社员执行有关部门为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提高产量而制定的农业计划;(3)为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向农业合作社和社员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农具等;(4)管理或租用农用机械、运输工具,指导化肥、化学药剂的施用,组织荒地的垦殖;(5)推销农业合作社和社员的产品,从事推销产品所需的一切准备工作,如产品的集中、分类、保管、储藏、烘干、包装、运输,向国家出售,以及根据需要与可能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改善社员的住房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水平,为缩小城乡差别做贡献;(6)为发展生产接受贷款并发放给社员;(7)从事一切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和社员生活水平提高的事业,但其资金的使用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范围。合作社的工作以向本社的成员提供服务为主。当单位成员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可以向外部提供服务以促进自身的发展,但贷款服务对象只限于本单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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