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2页(344字)

伊拉克于1944年颁布《农业合作社法》。1958年,共和国成立后,为发展经济,模仿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新的合作法律制度。1970年7月16日公布《临时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生产、分配和消费领域中各种形式的合作制。政府于1958年、1970年和1975年先后三次颁布《土地改革法》,1959年颁布《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令》,对全国农业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土地改革法》中专列一章对合作社的组成、职责和管理工作加以规定。根据土地改革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的组成人员是: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为分得土地的人和租种属于土改机构或由其管理的土地的人;自有土地的拥有量不超过最高分配限额的人,如果提出申请,合作社也应吸收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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