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登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7页(451字)
台湾于1980年1月23日修正发布《土地登记规则》。本规则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本法由第1章总则、第2章土地登记书表簿册、第3章土地登记程序、第4章登记规费、第5章附则等组成,共140条。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地政机关办理。下列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应按本规则办理登记:(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典权;(6)抵押权;(7)耕作权。本章还规定,按本规则登记的土地权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经法院判决涂销确定的,登记机关不得为其涂销登记;土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应在土地所有权完成总登记后,始可为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未经登记所有权的土地,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其他项权利登记或限制登记。本规则第2章分别对登记机关应备土地登记书表簿册、登记簿用纸方法、编号顺序、永久保存、损坏重造、设置地籍资料库、缴纳工本费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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