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公园委员会委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7页(212字)

泰国《国家公园法》第10条规定,部长联席会任命的委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后,由部长联席会决定重新任命或续任。第11条规定,除按第10条期满离任外,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职:(1)死亡;(2)退休;(3)部长联席会免其职务;(4)无能力或类似无能力者;(5)法庭最后判决监禁服刑者(轻度罪、过失罪除外)。因上述原因免职,部长联席会可重新任命他人替代。新任委员享有原任委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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