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米配售批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4页(276字)

台湾政府1963年公布《配售批售食米办法》,共3章33条,后经多次修正。其中规定:(1)为稳定物价,在必要时可视粮食供需情况,指定地区办理配售或批售食米。(2)配售食米的购买户,以已办户籍登记,未受政府配给食米的消费户及缺粮农户、业户为限。(3)配售或批售食米方法按办法规定办理。(4)配售批售食米业务可委托粮商、农会或合作社办理。其承办手续按本办法规定办理。(5)购买户所购买食米应自行食用,不得转售图利。(6)承办机构在配售或批售食米期间,应按规定填造配售批售食米数量报告表,送粮食主管机关查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