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粮商经营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4页(290字)
台湾政府1972年公布《粮商经营粮食业务设置登记簿填送报表办法》,共28条。其中规定:(1)领有粮商营业执照的粮商(包括农会、合作社)购进、售出、存储、加工、经纪粮食,均应设置经营粮食登记簿,按日逐项记载本办法规定项目。(2)粮商应按其经营业务性质,设立登记簿。(3)购销簿及受托总簿、受托分户簿、登记簿记载方法应按本办法规定填写。(4)粮商售出粮食,每笔数量在300公斤以上者,应记明购买者姓名、住址。(5)粮商应在每月终了填制粮食进出存量月旬报表,送达各该市同业公会转政府粮食管理处。(6)粮食经营登记簿保存年限最少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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