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食米验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4页(293字)

台湾政府1972年公布《公粮米验收规则》,共21条,后经修正。其中规定:(1)食米指粮食局委托各公粮仓库或加工厂加工的糙米、白米及副产的屑米。(2)食米验收应在原加工厂进行。(3)各加工厂应将碾成食米按规定包装,加封日期。(3)验收人员验收食米,应会同加工厂人员办理。(4)加工包装食米其包装袋严重遭虫、侵害的,不予验收。(5)食米重量、品质、水分、混合砂石的检验按本规则规定办理。(6)验收合格的食米,由验收人员加盖检验印戳。(7)各加工厂如将已验收食米,盗换或掺杂不合格标准的食米造成损害的,除应负责赔偿外,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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