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公园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7页(234字)
泰国1961年《国家公园法》第4条规定,本法中提到的:(1)土地泛指大地,其意引申到山脉、山涧、水潭、河道、沼泽、溪流、沙滩、岛屿和海岸。(2)国家公园系指按本法规定划为国家公园的土地。(3)树木系指所有的树种,包括乔木、灌木、藤木植物和树木的某一部分。(4)动物系列所有的动物种类包括动物的各种部分及其生长衍生物。(5)公务员系指经部长任命的工作人员。(6)厅长系指林业厅厅长。(7)部长系指维护国家公园法的部长。
上一篇:泰国国家公园制度立法
下一篇:泰国国家公园委员会委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