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灾害对策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6页(428字)

韩国于1970年6月25日颁布《农业灾害对策法施行令》,共7条。主要规定:(1)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农民或农业团体采取救灾对策所需的费用,按如下原则予以补助,特殊情况可在预算的范围内超过该补助比率:①在被认定受灾的地区扬水时,该扬水所需油类费的5成以内;②为在灾区扬水而购进发动机或扬水机时,该购入价格的3成以内;③在灾区建设水泵设施时,该设施费的5成以内;④在灾区栽培替代作物时,其种子费的8成以内;⑤在灾区恢复流失或被埋没的耕地时,其费用的5成以内。(2)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依本法规定命令居民执行紧急措施,拟使用或征用土地、房屋、设施或物质时,须发给规定程式的救灾对策命令书。(3)拟申请本法规定的补偿金的,须向发放救灾对策命令书的官署提交规定程式的补偿金支付申请书。(4)按本法规定决定补偿金之后,地方自治团体须立即将补偿金支付给申请人。对补偿金持有异议者,应依法向土地征用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