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测量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7页(221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16条规定:(1)管理厅认为为管理公有水面所需要时,可让其有关公务员进入公有水面占有者或使用者的事业场所、事务所及其他必要场所,调查有关文书等,或向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质问。(2)管理厅认为有必要时,可让其有关公务员进入他人之土地进行测量或检查。(3)在前两项之情况时,该当公务员须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件,并向关系人出示之。(4)有关前项之证件的必要事项,由建设部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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