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页(863字)

二战以来,巴西历届政府都比较重视农业的发展,在进行多次土地改革同时,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农业政策的法律、法令。包括:(1)价格支持政策立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政府发布农产品最低价格保证法令,政府每年规定农产品最低价格,生产者可以超过最低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如市场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生产者可按最低价格将农产品卖给国家,或在获得政府贷款后将产品暂储存起来,等待市场价格上涨。(2)农业贷款政策立法。1964年,巴西通过农业贷款方面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巴西银行必须按照全国货币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组织发放农业贷款;商业银行对农民的贷款数量不得低于其活期存款;农业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商业贷款利率的3/4,利率补贴由政府财政支出。1979年巴西政府发布法令,进一步调整农业贷款政策。(3)农业管理机构立法。根据巴西政府法令规定,建立农业开发署、亚孙开发署、中西部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其职责是筹集农业开发资金,搞好地区开发综合规划,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置移民,确定重点开发地区投资等。20世纪80年代后,巴西政府对农业政策进一步作了战略调整。1985年10月政府颁布《全国土地改革计划和其他法律》,规定国家除实行土地改革外,还必须促进农业政策的目标实现,即通过信贷、农业保险、最低价格、新技术的发明和推广、流通体制、电气化、产品贸易机制等保护农牧生产措施的全面实施,而采取实际行动。为此,政府公布了许多相关法令和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必须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开发新的粮食和出口作物生产基地,发展农业科技推广事业;(2)继续实行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政策,扩大政策适用范围;(3)取消按土地面积等因素决定贷款额大小的方法,改按采取现代生产资料和技术的程度发放贷款;(4)免去大豆、蓖麻籽、烟叶等产品的出口附加税;征收闲置土地的农业税,减免已耕地和中小农户的农业土地税,对土地利用率在90%以上的土地免征农业土地税;(5)推行农业生产保障制度;(6)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工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