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9页(620字)
1954年,越南北方全面开始土地改革运动,越南劳动党作出决议,提出把个体农民引向合作化,开始农业合作化的试点。首先是成立“换工组”,1955年年底,试办农业合作社。1957年秋季,掀起了有关农业合作化政策的教育运动。1958年,越南劳动党提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同年11月,劳动党三届第十四中全会制定3年经济发展计划,决定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转变成为集体所有制。1958年农业社发展到4800个,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1959年4月间,劳动党第十六中全会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农业合作化路线,强调在没有实现机械化的条件下,实行农业合作化。并规定,建立农业合作社的原则是自愿、互利和民主管理。步骤是:从“换工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由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到1960年年底,已有240万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占总农户的85.9%。70年代初期,由于农业合作社组织管理混乱,出现了社员要求退社现象。为此,劳动党连续召开第19次、20次和22次中央全会,制定了纠正方案,提出要合理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制定适合的生产任务和方向,把合作社纳入集中、专业化和精耕细作的轨道。1975年越南南方解放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北方合作化为模式,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越南政府决定在1981年至1985年的“三五”计划期间,进一步加速南方农业合作化的速度,为此,越南政府作出许多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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