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设立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7页(189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自出资金缴纳完毕之日起,须在两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2)设立登记申请书中须记载下列各款之事项;出资总股数和缴纳之出资的总额;认可年月日;任员的住所、姓名。(3)在办理设立登记时,组合员为申请人。(4)第2项之设立登记申请书后,须附上设立认可书,创立大会议事录及章程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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