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1994年控制牛产品出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4页(412字)
欧共体委员会1994年7月27日《防治疯牛病的措施和废止欧共体第89/469号及90/200号决议》第3条规定:(1)英国不得向其他成员国输出以下物品:①1995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反刍动物的设备和与此类设备有关的产品;②来自屠宰时为6个月龄以上的牛的下列组织和部位以及与其有关的产品;牛的脑、脊髓、胸腺、扁桃体、脾和肠;③牛的以下组织和部位:胎盘组织,牛的细胞组织,血清、尤其是牛胎、犊血清,胰腺、肾上腺、睾丸、卵巢和垂体。(2)上款③不适用在英国本土以外地区出生,尔后于1991年1月1日以后引入英国的牛或在英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屠宰的组织或部位。(3)英国要采取措施,注意以下各点:屠宰时已过6个月龄的牛的脑、脊髓、胸腺、扁桃体、脾和肠均需取出、检验并销毁,以免危害动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用于畜禽饲料或其他用途的反刍动物蛋白不能加进反刍动物的饲料;作好科学测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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