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明胶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4页(25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15条规定,进口骨源性明胶和胶原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所用骨:(1)来自无海绵状脑病国家或地区;或者(2)来自不能证实无牛海绵状脑病,但又未曾宣布发生过先天性牛海绵状脑病病例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来自牛海绵状脑病低发国家或地区;(3)颅骨和椎骨(不包括尾椎)已去除;并且(4)已应用下述程序做过处理:高压冲洗(脱脂);酸性软化;酸或长时间碱处理;过滤灭菌消毒或应用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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