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清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6页(310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当组合解散时,除因破产而解散的情况外,组合长为清算人。清算人在其职务的范围内拥有与组合长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主务部长官监督组合的清算事务。(2)清算人就任后,须立即调查财产状况,制订财产目录和借贷对照表,规定财产处分方法,并取得大会的批准。(3)除另有法律规定外,解散之组合的清算残余财产依照章程之规定处分。(4)清算人未偿还完债务,或未将偿还所需之金额托管时,不得分配其财产。(5)当清算事务已终结时,清算人须正确制订决算报告书,并取得大会的批准。本法还规定,违反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时,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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