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合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6页(215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拟合并时,须制订合并契约书,并以大会议决后报主务部长官认可。(2)当拟通过合并而设立组合时,须从各大会中选出设立委员。(3)设立委员须召开设立委员会,制定章程,选出任员,取得本法规定认可。(4)设立委员之定额为10人至30人,由拟合并之组合的组合员中选任。(5)对于第2项至第4项的组合的设立,如果不违背其性质,准用第一节关于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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