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管理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9页(212字)
台湾《水利法》第5章规定,兴办水利事业,建造、改造或拆除引水、蓄水、泄水、抽汲地下水、利用水力等的建造物,应经主管机关核准;核准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应撤销其核准或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令其更改或拆除:(1)设施工程与核定计划不符或超过原核准范围以外的;(2)施行工程方法不良,妨害公共利益的;(3)施工程序与法令不符的;(4)在核准限期内,未能兴工或未能依限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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