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损失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9页(222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14条规定:(1)管理厅在因本法规定之处分而有受损者时,须给予相当的补偿。(2)管理厅补偿损失时,须与其受损者进行协议。(3)在前项协议不能成立时,可依照总统令之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法规定向土地征用委员会申请裁决。(4)土地征用委员会作出裁决时,即视第2项规定之协议已成立。(5)管理厅在前条第3款的情况时,可让实施其事业者补偿全部或一部损失。在此情况准用前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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