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影响天气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5页(422字)

中国2002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2)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3)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4)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5)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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