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务育成品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9页(314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1)对从事法人业务的高级职员及国家或地方公务员(下称“从业者”)育成的品种,属法人或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业务范围,且属于从业者的职务者除外,使用者按本法育成者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或从业者按本法有关申请者规定进行品种注册的,其注册者与使用者预先签订的“将其名义改成使用者”之合同、职务规章以及其他条款一律无效。(2)根据合同、职务规章及其他规定,对职务育成品种,使用者按本法育成者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从业者按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品种注册的,将其名义变更成使用者时,从业者可向使用者索取使用者所享受的职务育成品种的利益的额数以及为育成该品种所做出的贡献的等价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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