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退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7页(284字)
意大利《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1)退社、失去合作社社员身份或被开除的社员,仅有抽回自己实际缴纳股金的权利。股金的支付应以当年合作社决算为基础,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该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额。(2)在社员亡故情况下,其继承人抽回股金的权利同样须在合作社决算被通过6个月之后方可行使。(3)社员抽回股金应提出申请,亡故社员的各个继承人,在提出抽回股金的同时,应在申请书后附有公证人的证明书,证明书中须写明他们拥有继承权,并指明其中1人为其代表。(4)社员退社如不提出抽回股金要求,可将此股金纳入本社的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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