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产储备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2页(576字)

美国的农产品储备政策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根据《1929年农产品销售法》规定成立了联邦农场局,规定其向合作销售协会(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提供贷款,帮助合作社建设仓储设施,扩大农产品储备。此计划因经济大萧条未曾起重大作用。《1933年农业调整法》决定建立农产品信贷公司,向农场主发放贷款,建立国家农产品储备,以调节市场,控制农产品价格。之后,为解决农产品库存减少矛盾,国会在《1938年农业调整法》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扩大政府的农产品储备。这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农产品信贷公司作为政府农产品储备机构的地位,在较长时期起到了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的作用。战后到70年代中期政府放松了生产控制计划,当生产急剧上升时,国会则采取了进一步鼓励农场主储备农产品的措施,实施了农场主储备农产品计划。从《1929年农产品销售法》制定后,政府已开始向农场主提供贷款建设仓储设施。以后随政府贷款增多,农场的仓储设施不断增加,农产品贮存量也随之增加,一直到战后70年代中期,使美国谷物库存再次达到高点,迫使国会采取新的谷物储备政策。于是《1977年谷物和农业法》制定了一个为期4年的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通过同农产品信贷公司签订合同,使农场主得到储存费和无追索权贷款。从而使得农场拥有的仓储设施在全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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