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资金构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1页(348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的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股本。股本的股份数量不限,但每股的数值不得少于50比亚什特。乡村或集镇级合作社,社员认缴的股份是,每费丹土地至少一埃镑。不得分配股份利息。(2)法定贮备基金。它来自纯盈余的比例留成和由全体大会决定的分摊或者其他贮备金。(3)存款和储蓄。每年不得把全部红利都分给合作社社员。全体大会有权留出分配的任何部分作合作社的存款。合作社也可设立按合作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的比率存放的储蓄金,这种比率不得超过3%。(4)贷款。(5)赠款和遗赠。赠款者或立遗嘱者不得违反合作社的目的。(6)合作社经营农业土地和其他项目所实现的利润。(7)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和公共法人为支持合作社工作提供的各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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