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运输测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5页(298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规定,任何农业或蔬菜种子,如未按本节规定的测定发芽百分比的试验,应在州际贸易中运输或托运前的5个月内完成,不包括完成试验的月份;然而,农业部长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指定:(1)为某些他认为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不能在上述5个月期限内使发芽率维持在制定的误差限度内的农业或蔬菜类种子规定较短的期限。(2)对一种农业或蔬菜种子的较长期限:按规定容器材料包装或任何根据农业部长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业部长认为这些种子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能在较长期限内维持上述种子的生活力;或农业部长认为在本法规定的容许范围内,在正常处理情况下,能保持发芽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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