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查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9页(272字)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驯养繁殖活动的,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的,可注销其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照:(1)超出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2)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许可证的;(3)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许可证的;(4)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5)取得许可证以后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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