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3页(348字)
1995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通知指出,今后,凡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发展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和乡进行试点。通知规定:(1)各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纳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2)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无风险并规范运营加大增值。(3)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4)逐步建立由有关方面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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