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业基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页(296字)
韩国《蚕业法施行令》中规定:(1)蚕业振兴基金管理者审查缫丝业者的出口报告后,发生出口盈余时,须按本法令规定日期决定出积累额,并通知缫丝业者,将积累额纳入基金管理者指定的金融机关的基金管理者账户;规定期间内,基金管理者未缴纳积累金时,须向其征收适用金融机关滞纳利息的最高利率计算的滞纳金。(2)农水产部长官拟令蚕业振兴基金管理者支付奖励金时,须公布其支付目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计算依据和支付方法等。本法令还对蚕业振兴基金的运用计划、基金的会计年度、基金的管理费用、基金的放款与回收及农水产部长官将部分权限委任给道知事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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