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业振兴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页(275字)
韩国《蚕业法》规定:(1)为确保旨在蚕业振兴和生丝类出口及供求合理的财源,设置蚕业振兴基金,用于补偿出口亏损、蚕茧上市奖励金和基金的管理费等。(2)农水产部长官为谋求生丝类及绢纺纱类价格的稳定,必要时可令基金管理者依靠基金储备生丝类及绢纺纱类。(3)取得农水产部长官承认,可从基金中融通蚕丝类的生产、收集、加工及出口所需的奖金。(4)农水产部长官有权令基金管理者报告有关基金运用和管理的事项,亦可派所属公务员对此进行调查。如发现基金损失时,农水产部长官可令基金管理者予以纠正或要求有关干部职员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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