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许可证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2页(345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私人用水或进行河道开发,要在其上建设附属设施,须预先申请权证或报批。(2)在开采沙砾石材料,开发牧场和灌木林区,以及建设桥梁、码头及公共浴场设施时,应当考虑对生态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破坏地区的恢复,需要提出适当的保证。(3)用水许可证和特许证在作为公益事业申请时,其依据理由和必要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均应以条例作出规定。(4)申请特许权证的一般程序应当符合公开竞争的原则。在所有其他条件均等的条件下,对那些用水理由最合理和环境保护考虑更多的申请人应给予优先。在城镇供水情况下,可以不采用竞争原则。(5)对只申请少量用水的特许权证,包括小型水电厂用水,可分别按它们的特殊性质,提出一些工作条例以简化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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