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种子认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2页(369字)
澳大利亚各州种子法规定,种子认证完全实行自愿原则,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可以由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检验,也可以委托国家法定的认证机构进行检验。认证的程序和标准都由国家或州农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授权的机构制定。各州农业主管部门对不同的作物制定不同的认证标准,但总体是采用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各州的种子企业都有自己的质量管理系统,负责种子的田间质量、加工质量和储藏质量的检验。企业自检的质量标准一般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通过国家组织的认证。根据种子法规定,各州种子认证一般由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负责认证工作。各州都依法建立了政府的种子检验室,代表政府履行政府种子检验和认证职责,包括对种子质量的监测分析及种子检验,可以对种子产业提供全方位的种子质量分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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