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子查封扣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2页(386字)

加拿大《种子条例》第7节规定,国家种子检查员有权依据本条例对违法者的种子予以查封,违法者除接受惩罚外,如法院判决为没收,其种子均须没收归女王陛下。《种子检验、检查和销售条例》中,对种子查封扣押作出具体规定:(1)任何依法查封的种子均可由检查员在任何地点予以扣押,扣押费用由种子所有者负担。检查员应在种子包装上加扣押标牌。(2)在种子包装上加扣押标牌时,检查员应交给或寄给该种子的所有者一份扣押其种子的通知。(3)非经检查员的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换或摘掉扣押标牌。(4)非经检查员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已加扣押标片的种子卖出或运走。(5)检查员应对每批扣押种子抽取正式样品。(6)在释放所扣押的种子时,检查员应交给或寄给该种子的所有者一份释放通知。(7)按法律规定而没收归女王陛下的种子可根据农业部长指示的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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