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1页(580字)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一种民事案件审理前的程序。美国联邦法及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供当事人使用的发现方式有笔录证言、答复书面问题的笔录证言、对书面问题的书面答复、发现书面材料与物件、自认等。通过发现程序,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把证言冻结起来防止伪造,暴露事实,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点。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同时,明确了案件事实和双方的争执点,便于当事人和解。即使必须进行审理,也可以通过发现程序为审理做好准备。对于使用除检查身体或精神状态以外的其他发现方式时,除有争执外,都不需要法院的干预。对方如有异议,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答复他没有异议的问题,对拒绝答复的问题提出异议;二是申请法院作出保护裁定,即允许他不答复。命令或限制发现的裁定属于中间裁定,因此,对该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后才能上诉。但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借助非常上诉程序,即命令令状。美国学理认为发现程序起着补充诉讼程序的作用,但批评者指出发现程序得到的只是一堆无用的书面材料,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况且,一些资金雄厚的大公司还利用复杂的发现程序折磨个人当事人,以迫使其进行和解。因此,法学界、律师界及法官都要求对发现程序进行改革,如限制发现程序的范围,加强法院对发现程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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