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公共地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2页(306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5条规定,公共建筑用地、广场、交通线路、街道和公园、港口和机场、森林用地、河床、国有湖泊的湖底、内海及领海的海底、黑海海滨(包括沙滩)、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用地、名胜古迹、古建筑群、历史考古遗址、自然风景区以及军事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土地,依据法律,是公共地产或根据其性质,属于公共用途或公益事业范围。属于公共地产的土地,若法律没有别的规定,不属民用范围,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权利。第6条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及方式来决定属不属于国家、乡、市、大城市或县的私有财产,如果法律没有别的规定,它也应属于公权法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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