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8页(421字)
中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反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还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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