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1页(251字)

美国关于地下水的水权利制度立法比较复杂。各州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了一些有关法律规定。如新墨西哥州曾于1927年、1931年、1933年颁布《地下水法》,规定该州境内一切地下水为公共水,为全州人民所有。州政府执行优先用水权,发挥地下水的经济效益。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发达,用水量增大,井水超汲严重,地下水位日益下降,淡水层盐碱化,许多州颁布了《地下水保护法》,限制井水的抽汲量,要求将工厂冷却水重新注入补给井中,保持地下水位使之不致下降过速,合理分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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