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抽取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1页(438字)

美国《地下水保护区条例》规定,拟在宾夕法尼亚东南部地下水保护区因任何目的兴建一个新的地下水抽取项目或对现有地下水抽取项目进行扩建的任何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如果其从一口井或从作为一个系统的井群中抽水的拟议抽取流量或拟新增抽取流量在30天期间平均每天超过1万加仑的,均应根据本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保护区许可证方可进行。当执行主任调查之后、或从某个州或联邦机构获得证据之后,确定在保护区内从某一井群(不论这些水井是否作为一个系统运行)抽取地下水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对流域内的水资源可能会有根本性的影响或对保护区内的其他用水可能会有严重的不利影响,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可以向这些水井的影响或对保护区内的其他用水可能会有严重的不利影响,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可以向这些水井的拥有人或赞助人发出一份通知,要求这些拥有人或赞助人根据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并获得保护区许可证。保护区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给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格式应按执行主任批准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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