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9页(316字)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也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1)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2)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3)伪造、涂改、转达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4)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5)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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